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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体育局党组 关于印发《中共重庆市体育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2021-12-29 09:49   浏览次数: 1949

中共重庆市体育局党组文件

渝体党组〔2021122号

中共重庆市体育局党组

关于印发《中共重庆市体育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市体育行业各社会组织,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中共重庆市体育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经2021年12月24日局党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体育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共重庆市体育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以下简称:综合党委)工作,加强综合党委自身建设,健全和完善综合党委集体领导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综合党委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在市委非公工委和市体育局党组领导下,抓好全市体育行业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第三条  综合党委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综合党委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讨论研究重要事项,事先应充分听取基层党组织和党内外干部群众的意见。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  综合党委在市委非公工委和市体育局党组领导下,负责归口管理体育行业全市性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体育行业全市性社会组织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二)审批设立体育行业全市性社会组织党组织,抓好

党员队伍建设,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指导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职工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三)督促指导体育行业全市性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四)协助市委非公工委审核体育行业全市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进行政治把关;

(五)指导体育行业全市性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

(六)指导体育行业全市性社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七)做好市委非公工委和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综合党委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学习贯彻中央和市委及市委非公工委有关会议、重大决定、重要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具体措施:

(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

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通过综合党委年度党建工作安排,研究部署党建专项工作;

(五)研究党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析基层党组织建设状况和党员队伍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出阶段性工作部署;

(六)讨论决定基层党组织的设立和换届改选工作,审批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人选;

(七)协助市委非公工委审核体育行业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进行政治把关;

(八)讨论决定党员发展计划、吸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问题:

(九)讨论决定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和党务工作者的奖励表彰等事项;

(十)研究所属社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需要综合党委讨论研究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综合党委书记主持综合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综合党委会议,组织综合党委活动,签发综合党委文件。综合党委专职副书记协助书记负责综合党委日常工作。综合党委委员根据分工,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组织原则


第七条  综合党委及其委员应当做到: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统一思想,统一行动;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

(三)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严格落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

(四)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度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严守保密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能够虚心听取不同意见。

第八条  综合党委要落实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向市委非公工委和局党组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执行上级党组织专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要进行专题报告。

第九条  综合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凡属综合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由综合党委委员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条  综合党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综合党委委员要按照工作分工,认真执行综合党委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综合党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基层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综合党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召开。综合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专职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综合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或专职副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综合党委会议决策的,书记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综合党委通报。综合党委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采取会签、短信、微信等方式对急需事项(不涉密事项)进行表决和征求意见,综合党委办事机构要做好记录登记工作,待下次综合党委会议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综合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审批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人选,以及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综合党委会出席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根据议题需要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综合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参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综合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要进行充分讨论。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逐项进行表决。意见分歧比较大时,应暂缓表决。

第十六条  综合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委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十七条  综合党委会议记录由综合党委工作人员专人负责,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综合党委会议的涉密内容,参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第十八条  综合党委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会议议题,有关人员对议题的有关情况作汇报和说明;

(二)综合党委委员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三)对需要表决的议题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四)综合党委会所做出的决议、决定,按照党委委员分工或党委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五)形成会议纪要,分送党委委员和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


第五章联系基层党组织


第十九条  为了解、指导、督促和检查基层党支部的工作。进一步加强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永葆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建立综合党委委员联系基层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每位综合党委委员联系数个党支部,与所联系党支部保持经常联系和沟通,每年至少深入联系单位2次,帮助和指导党支部搞好自身建设。

第二十一条  综合党委委员要指导、检查和督促联系党支部的政治学习、党员教育、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及落实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深入党员干部群众,了解其思想状况。听取其对党支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反映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涉及重要问题及时向综合党委反映。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要定期向所联系本支部的综合党委委员通报工作,重大问题应及时沟通与汇报、支部开展重大活动应报请其参加。


第六章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教育培训,是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建设高素质党员队伍的有效途径,是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增强党员“四个意识”,提高服务群众和履职本领的根本保障。

第二十四条  综合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党支部书记、专兼职党务工作者、党员集中培训1-2次。培训人员以党支部书记和专兼职党务工作者为主。

第二十五条  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章、党规和党的基本知识。党支部基本职责和工作方法,党支部生活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方式,社会组织党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有关要求等。

第二十六条  教育培训要灵活多样、讲求实效,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确保听得懂、学得会、用得上。可采取党课专题辅导、开展交流讨论、情景模拟教学、正反典型教育、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媒手段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综合党委要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教育培训工作作为综合党委的重要工作来抓。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七章文件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综合党委文件管理严格遵照市体育局有关文件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收文程序:签收一登记一办文一督办一归档。

签收:各类文件由综合党委办事机构进行签收。如发现遗漏、缺失等问题,须及时向发文单位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公文应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登记:及时对签收文件进行登记,做到当日到当日登。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不留空号,不出重号。

办文:对签收的文件及时整理,按照局办公室OA系统规定流程呈请局领导阅示,并按批示办理。

督办:对紧急或重要公文应及时督办,并及时向局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归档:综合党委办事机构应及时做好各类文件立卷归档工作,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发文程序:拟稿一送审一签发一校对一印制一发文一归档。

拟稿:文件经办人应根据工作要求,按照政府公文种类和行文关系,撰写好公文,并对文件进行初步审核。

送审:文件经办人将拟好的公文按局办公室规定程序报局领导审核。

签发:以综合党委名义的发文、上报材料、会议纪要等文件由综合党委书记签发。以局党组名义行文须经局党组主要领导签发。

校对:拟稿人员以领导签发件为基准,对文件进行再核对校正发局办公室。

印制:文件由局办公室统一确定公文文号,并排版、印制,文件印制必须使用相应的红头文件纸,并加盖公章。发文:以合适的方式将文件传递给受文者。

归档:综合党委办事机构至少保留一份正式文件立卷归档。


第八章印章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综合党委印章的使用范围包括:以综合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通告等常规公文:以综合党委名义上报的工作材料;以综合党委名义出具的证明、介绍信等:其他特殊用印。

第三十九条  综合党委印章的使用程序:以综合党委名义的发文、上报材料等须经综合党委书记签审后方可使用印章。以综合党委名义出具的证明、介绍信和其他工作资料等须经综合党委书记或专职副书记签审后方可使用印章。

第四十条综合党委印章必须专人保管。保管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盖章。不得私自随身携带印章外出。不得将印章交他人带走使用,不得在空白纸上盖印:印章的管理人应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规定,做好印章使用造册记录工作。


第九章自身建设


第二十八条  综合党委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社会组织党建特点规律,严格落实党建工作制度,积极探索符合社会组织实际的方式方法,防止行政化和形式主义。

第二十九条  综合党委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社会组织情况开展工作,切实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增强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十条  综合党委及其委员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重大决策和各种管理办法、决定、意见出台前,应充分听取社会组织和基层党组织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十一条  综合党委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及局党组工作部署和要求,指导社会组织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第三十二条  综合党委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十章综合党委办事机构


 第三十三条  综合党委办事机构与市体育局直属机关党委合署办公,具体负责综合党委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综合党委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上级党组织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综合党委的决策部署:

(二)了解和掌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开展情况,检查督促综合党委决定和安排部署任务的落实,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抓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培训和服务。落实党内有关制度;

(四)负责综合党委会的会议安排,起草会议相关文件。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制发会议纪要:

(五)起草综合党委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和以综合党委名义发出的决定、通知、通报、情况简报等文件:

(六)做好对基层党组织设立和换届改选上报资料的审核;

(七)负责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初审;

(八)负责综合党委收发文、档案管理和印章管理等工作;

(九)做好党组织关系转接、党内统计、党员来访等日常党务工作;

(十)完成综合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综合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市委非公工委和局党组规定执行。



重庆市体育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