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7 09:30 浏览次数: 1582次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将于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实施全市性社会团体2018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
凡2018年6月30日以前经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均应参加本次年检。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本次年检,主要是对社会团体2018年度遵守宪法和法规政策、履行法人治理、机构管理、人事和财务管理、业务活动、收费情况、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参与扶贫攻坚、信息公开、涉外活动、党建工作等方面事项进行检查,具体内容详见《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以下简称《工作报告书》)。
三、年检时限要求
2019年5月31日,为各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直接登记和已脱钩的社会团体无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环节),向我局报送纸质文本材料的截止时限,届时网上年检系统将自动关闭,逾期不再受理本次年检。2019年6月30日,为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办结年检的截止时限。
四、年检的标准和结论
市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书证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确定2018年度年检结论。社会团体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 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3. 2018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 无特殊情况,未按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 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或超龄、超届任职的;
6. 2018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 制定或修订会费标准未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或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超过四档(级)的;
9. 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 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 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2. 会员数未达到法定最低数量、或无固定办公住所、或无专兼职工作人员、或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等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 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 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6. 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7.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三)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相关书证材料
(一)2018年度《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简称《工作报告书》)一式3份,直接登记和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一式2份;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如需更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请一并提供登记证书正本原件);
(三)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团体须提供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 按照“三年一审计”的原则,原登记证书尾号为“3、6、9、0”的社会团体(可在重庆市社会组织信用体系查询系统查询),须提供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成立的社会团体,须提供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 2017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须提供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7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须提供2017、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6、2017连续两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须提供2016、2017、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 2018年度有接受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收入的社会团体须提供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 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须提供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同时还须提供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
(四)2017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社会团体,须在年度《工作报告书》中对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整改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作专项说明。2017年度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社会团体,须单独提供整改报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直接登记和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未参加2016、2017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须在年度《工作报告书》中作专项说明。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等。
六、年检的方式和程序
本次年检,采取社会团体在网上按时填报《工作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在网上对填报材料审查并通过、社会团体打印《工作报告书》、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年检初审、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服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办结等方式和程序进行。同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将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实地抽查有关社会团体年检材料所涉事项,并根据抽查结果,综合确定社会团体2018年度年检结论。
(一)网上填报信息
社会团体通过互联网进入“重庆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网址:http://mzj.cq.gov.cn/cqmz/html/index.html)首页→点击“在线办事”板块中的“社会组织”图标→进入“重庆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填报系统”登录页面。
初次填报,填写用户名:本团体中文全称、密码(初始密码为1,进入系统后可修改),点击“登陆”图标→进入“重庆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填报系统”、“年检”页面→在“填写年检信息”栏中选定当年年检任务,点击“填写年检信息”图标→进入《工作报告书》填报页面进行填写。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年检材料”图标发送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后不可再进行修改)。经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初审通过后,参检社团方能打印《工作报告书》纸质件,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特别提醒:社会团体应认真填写《工作报告书》,要仔细看清相关栏目的要求及注释事项,填报过程中未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前可进行修改,但每次退出时须点击“保存”按钮,避免已填写数据丢失。
(二)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审查填报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社会团体填报的《工作报告书》进行网上审查,符合要求后予以审查通过。
(三)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年检初审
参检的社会团体应备齐《工作报告书》等年检相关材料,及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年检初审,经签署审查意见和加盖印章后,完成年检初审。
直接登记和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其年检相关书证材料直接报送至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服务中心。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办结年检。
参检社会团体持相关有效书证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服务中心,待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并加盖年检结论印章后,办结本次年检。
七、年检结果公布
为提升公众对社会团体监督的透明度,登记机关将于8月31日前采取分批次方式,向社会公告社会团体2018年度年检结论。同时,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八、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义务。年检结论关系到社会团体的社会信用、税收优惠、评估等级、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税前抵扣资格认定等重大权益,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作好年检初审,并及时将本通知发送到所属各社会团体,认真指导和督促社会团体于5月31日前将经审查同意的相关材料报送到登记管理机关。各全市性社会团体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方式、程序和要求,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次年检;凡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年检的社会团体,将被视为“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二)为加强对直接登记社会团体和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将对2018年度《工作报告书》中“工作情况摘要”在重庆市社会组织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行业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督。请直接登记社会团体和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认真填写2018年度《工作报告书》及“工作情况摘要”,全面、真实反映年度工作情况,并按规定将“工作报告”向全体会员公开,接受会员的监督。
(三)依照有关规定,凡拟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办结本次年检手续。
(四)欢迎社会各界对社会团体年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我们将不断改进工作。
(五)社会团体在参加年度检查过程中,凡遇到相关年检业务事项或有关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 办理年检相关业务及遇到有关业务问题咨询:
电话:89188180,联系人:兰富智
89188032,联系人:匡永良
89188266,联系人:周 红
2. 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接件咨询:
电话:89188031,联系人:钟运玲
89188030,联系人:梁艳梅
3. 出现系统操作问题或故障咨询:
电话:89188101,联系人:谭春艳
重庆市民政局
201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