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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体育总会章程 (2019年版)

2019-01-14 10:00   浏览次数: 25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体育总会(简称重庆市体总)。其英文译文为:CHONGQING SPORTS COMMITTEE(缩写  CQS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重庆市体育总会是全市群众性体育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体育工作者的纽带,是党和政府发展体育事业的助手,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推进《全民健身计划(2016年—2020年)》和《重庆市全民健身计划(2016年—2020年)》的实施;联系、团结全市广大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工作者、体育爱好者及热心支持体育事业的团体和个人,增进国际国内交流,努力发展体育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体育需要、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重庆市体育总会及其活动,接受其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体育局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重庆市体育总会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体育村3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重庆市体育总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党和国家体育的方针、政策,开展群众体育运动,增强市民体质,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体现现代体育发展趋势、西部领先、全国一流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我市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的协调发展。

(二)通过组织体育活动,向广大群众尤其是运动员、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中华体育精神教育,培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三)大力推进体育改革,联系广大体育工作者、运动员、体育爱好者,对全市体育事业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

(四)举办或联合举办(市内)全国性或国际性、全市性体育比赛和活动,不断丰富和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体育需求,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五)加强与市级体育协会,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体育总会以及其它各类体育社会组织的联系和沟通,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市体育总会的龙头作用和枢纽作用。

(六)积极推进体育社会组织改革进程,实现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努力提高本会在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参与度,指导会员承担政府购买的服务。

(七)加强本会自身建设,提高体育社会组织骨干的思想理论修养和业务水平。

(八)组织体育理论、运动技术、科研教学等专题调查研究,促进体育科学化。

(九)开展国际间及地区间的体育交流,参与国际国内民间体育活动,发展同国内外体育组织和体育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十)依法维护本会及会员、体育工作者、体育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下列群众体育组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单位会员:

(一)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体育总会;

(二)各市级体育协会;

(三)市级行业、系统体育协会;

(四)其他全市性专业社会组织。

单位会员实行单位代表制,由单位推荐或选举产生。任职期间如发生工作或职务变动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其原单位另行推选接替人员,并以书面形式报市体育总会备案。

个人会员控制一定数量,可吸收我市体育界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行业中关心支持体育事业且有特殊贡献的人士参加,不实行替换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主席办公会或主席办公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重庆市体育总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重庆市体育总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重庆市体育总会委员会是重庆市体育总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常设机构是常委会。常委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3/5),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委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委、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名誉职务,由会员代表大会聘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为重庆市体育总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主席办公会。如因特殊情况,可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办公会决定。

(三)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主席办公会决定。

(四)协调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协助主席、常务副主席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十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章  地方、行业、系统和基层组织

 

第三十二条  地方体育总会,按行政区划,在区县(自治县)及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建立体育总会(或体育联合会)。

第三十三条  各行业系统根据各自的情况可建立行业系统体育组织。

第三十四条  机关、团体、厂矿、企事业、学校、农村乡镇、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可根据各自的情况建立基层体育社会组织。上述单位的体育社会组织,只能在本单位内部开展活动,应接受当地体育总会和行业系统体育组织的业务指导,但不属于注册登记范围。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赞助、捐赠;

(四)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市场开发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主席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