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5 16:21 浏览次数: 1584次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相关业务主管单位:
为规范社会团体管理,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64号)、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要求,现就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2018年度抽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
此次抽查范围为2017年6月30日前在市民政局登记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随机抽选50家作为抽查对象(其中书面检查44家、现场检查6家,具体名单附后)。
二、抽查时间
此次抽查工作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11月10日前,为接受书面检查的社团填写并报送《全市性社会团体书面检查表》(未参加2017年度年检的社团,还需填报“2017年度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业务活动表”);11月11日至11月30日,执法人员进行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抽查方式及内容
(一)抽查方式:本次抽查采取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开展。
1.书面检查:由执法人员根据社会团体提交的《全市性社会团体书面检查表》,结合2017年年度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检查。
2.现场检查:由执法人员赴社会团体住所现场,根据此次抽查的内容,通过实地查看、座谈、查阅档案资料、走访了解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
(二)抽查的内容: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重点检查2017年以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党的建设和党组织发挥作用情况;
2.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情况;
3.会费收取的具体标准、层级设置及通过标准程序等情况;
4.章程按规定及时予以修订和核准情况;
5.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上报相关部门审批情况;
6.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事项、接受社会(单位或个人)赞助、政府资助(购买服务)及其会费收入具体用途等情况;
7.组织机构设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发挥作用,及其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备案情况;
8.领导干部兼职(任职)、人事用工及薪酬管理情况;
9.开展涉外合作、交流活动,参加国际性组织及其在国际性组织任职情况;
10.资产、财务管理情况;
11.信息公开情况;
12.根据被抽查对象的业务活动情况,可能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等情况。
在抽查工作中,将结合2017年度年检工作情况,对社团被媒体曝光、有关部门反映、群众投诉举报,以及被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整改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四、抽查人员
余东海 行政执法证号:000150026;
肖 纬 行政执法证号:000150043;
兰富智 行政执法证号:000150027;
匡永良 行政执法证号:000150007;
周 红 行政执法证号:000150062;
余 水 行政执法证号:000150063;
石伟伟 行政执法证号:000150075。
现场检查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市民政局将会同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共同实施。
五、抽查结果的运用
(一)抽查结果将通过重庆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统一公示,并存入该社团档案。抽查结果作为社会组织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抽查中发现社团存在的有关问题,登记管理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若存在如下问题的,按照规定将该社团列入社会团体活动异常名录:
1.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2.年度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3.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团取得联系的;
5.阻碍或拒绝检查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等。
(三)抽查发现社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六、组织实施及要求
(一)抽查工作由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其所需费用由市民政局按规定列支,不向社会团体收取任何费用。
(二)接受抽查的社会团体应当配合检查工作,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者拒绝检查。
(三)抽查工作咨询联系人:兰富智、匡永良、周红,联系电话:89188180、89188032、89188266。
现场检查须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
被抽查的社会团体对抽查过程或抽查结论有异议的,对抽查人员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情况,均可通过书面形式向重庆市民政局综合执法监察局反映和举报。
联系电话:88563094 联系人:李 江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2018年10月26日
信息来源:社会组织管理局